庭审现场OB欧宝丨男子盗伐国家林木获刑加补植

发布时间:2023-03-09 12:12: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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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案由壤塘法院院长秦川担任审判长,检察长孙先曦担任公诉人出庭公诉。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至2021年3月期间,夺某先后在上杜柯乡西穷村翁沟、塔马沟盗伐柏树26株。2021年3月23日,夺某盗伐的部分柏树原木被壤塘县公安局查获。经检尺,原木材积为4.137m3,活立木蓄积为18.065m3。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夺某犯盗伐林木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同时,判处被告人夺某在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最近的植树造林季节)在我县补植复绿基地自费种植云杉树130株,管护三年,并保证80%的成活率。

  案件审理结束后,审判长秦川就本案作判后答疑和以案释法工作,强调我们要像保护自己的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告诫社会公众对于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仅要付出应有的代价,更需要承担相应的修复责任。并表示下一步,壤塘法院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预防、惩治、教育、保护的作用,不断创新环境司法保护新举措,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群众的环境资源保护意识。将继续坚持以习生态文明思想为引领,扎实抓好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为推进美丽壤巴拉全域生态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森林法规,盗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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