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山东省一名七旬五保户大爷因为无证砍伐了自己承包的杨树而被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在网络上掀起汹汹舆情,尽管最后检察官认为,“大爷行为确实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大爷补种了部分林木,并表示会继续补种,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被免于起诉,但是,发生在山东省肥城市的这堂生动的普法教育课,OB欧宝依然让我们明白了有些事情,是不能够碰的!
无独有偶,远在千里之外的河南省信阳市,却偏偏有人不信邪,誓将无证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到底。
2020年12月中旬,安徽人夏某从一名叫“黄廷才”的人手中买来一批杨树,这些杨树位于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龙井乡范山村,属于龙井乡和范山村的集体财产,同时,也是道路防风林,因为杨树胸径普遍超过35公分,主杆过大叶密枝稠,已经影响到道路行车安全,故龙井乡和范山村才出售给黄廷才,计划砍伐后补种风景树,黄廷才转手倒卖给了夏某。
夏某购买后,因正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故迟迟没有动手采伐。7月27日,夏某突然间接到朋友电话,才知道已经属于自己的树木被人盗伐了80多棵,合计超120立方!
赶到现场的夏某发现,被盗伐的杨树胸径普遍在42公分以上,属于“间伐”,留下的树桩上被覆盖了泥土杂物等,如果不仔细查看的话,根本不会有人注意。
原来,偷偷砍伐这80多棵杨树的人还是黄廷才,负责动手的人是“周某”以及其带领的工人。
据公安部门调查,据范山村两委干部介绍,因近日河南雨水过多,黄廷才便以“有杨树枯死,怕引起事故”为由,向范山村两委申请砍伐20棵已经枯死的杨树,然后暗渡陈仓,偷偷找到周某,擅自虚报数目,将这些杨树二次出售给周某,于是周某带着工人,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无证采伐了80多棵超120立方的杨树。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独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树木的,从重处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保护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是指未经所有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员允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不属于自己所有或者经营的林木或者其他林木。
而滥伐林木数量较大是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要件,法律规定,在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10立方米—20立方米或幼树500—1200株。在非林区,滥伐一般可掌握在5立方米—10立方米,或幼树250—600株,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